第78章 车裂(1 / 3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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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78章 车裂
明朝的死刑制度,说起来复杂,其实也简单。分两种:一种是“决不待时”
,一种是“秋后处决”。
“决不待时”就是立即执行,不挑日子。这种一般適用於谋反、大逆、强盗之类的重罪。抓住,审完,上报,核准,咔嚓。快的话一个月都不用。
另一种是“秋后处决”,拖到秋天再杀。这倒不是官府仁慈,是因为古人讲究顺天应时:春夏万物生长,不宜杀戮;秋冬萧杀,才適合动刀。所以一般的死刑犯,判了也得等,等到秋天,霜降之后,冬至之前,三法司会审,皇帝勾决,然后才能杀。
但不管哪一种,都有个绕不开的环节——覆核。
县一级判了死刑,不能自己杀。得上报府里,府里审完了上报省里(布政司、按察司),省里审完了送到京城。京城有刑部、大理寺、都察院,合称“三法司”。刑部主审,大理寺覆核,都察院监督。三法司都过了,还得奏请皇帝。
皇帝点头了,才能杀。这一套流程走下来,少则三五个月,多则一年半载。要是赶上皇帝心情不好,压著不批,犯人就在牢里等著,等一年,等两年,等到死。
方敬判的这两个案子,按说也得走这套流程。
但歷阳县有个得天独厚的条件一离金陵近。別的县报个死刑,路上要走十天半个月,歷阳县的公文第二天就到了应天府。
应天府尹向宝接到方敬的公文时,正在衙里喝茶。他打开一看,愣住了。
伋福,强占民田,判斩。倪乡,骗人田產,判斩。向宝隱约知道倪家在歷阳的势力。他拿著公文看了半天,不知道该说什么。
按《大明律》,强占民田判不了斩。但方敬用的是《大誥》,按《大誥》判,確实是斩。
向宝犹豫了。
他想来想去,在公文上批了几个字:“已知所擬,呈刑部核。”